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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情報
2026.03.03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100期『2026年我國上市櫃企業應遵守之永續規範(二)』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延續上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26年起分三階段,在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為使上市櫃公司可以了解相關規範,本文將就「永續專章制度」及「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個部分說明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需要注意之永續規範。

貳、ESG資訊揭露-永續專章

  金管會為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劃自2026年起採用三階段適用之方式使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可以逐步接軌:自2026年起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7年之年報申報;於2027年起實收資本額為50億元至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8年之年報申報;於2028年起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均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9年之年報申報。是以,至2029年時,我國所有上市櫃公司均必須揭露IFRS永續資訊,包含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

   依據「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之規定,接軌的方式則係於年報中以「專章」的方式揭露,並依照「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制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但已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上市櫃公司,即「不適用附表2-2-3」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

  IFRS永續揭露準則包含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IFRS S1)及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IFRS S2)。其中IFRS S1為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強調企業的永續資訊與財務報表資訊整合連結,要求企業揭露所有可能影響自身短期、中期、長期之企業資訊,並於揭露永續資訊時應與財務報表同時公告,揭露內容可能包含所有因ESG要素所對財務之狀況、績效等影響之資訊,透過揭露相關資訊下,以利利害關係人可以於投資決策中,考量該企業整體企業價值;IFRS S2則為氣候相關揭露,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下稱TCFD)的四大支柱為骨幹,同時結合「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下稱SASB)的產業揭露指標,以利聚焦在氣候變遷,要求企業揭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機會。使上市櫃公司能以單一架構,不但能回應投資人的資訊需求且可達成全球一致通用的永續報導標準。IFRS S2揭露的內容則與TCFD相同,包含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相關內容同時也包含了溫室氣體盤查的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等範圍。

參、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為配合「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金管會於2025年11月7日公告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修訂之條文包含,修正條文第7條、第23條,增訂第10-1條條文;同年12月19日又再次公告修正第23條條文,足見我國政府致力完善自2026年起正式上路,於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制度。

   修正後第7條條文第2項規定,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原本年報編製之規定,如致股東報告書、公司治理報告、募資情形、營運狀況、財務狀況等),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條文提到之一定條件則為本文貳所提及分三階段適用之上市櫃公司。

   增訂之第10-1條規定,為符合第7條第2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下列八款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揭露準則)辦理。謹將本條八款規定摘要如下:

一、公司應依永續揭露準則或是參考SASB準則揭露重大資訊。

二、公司編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期間,應與財務報告之期間一致。除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外,公司應同時揭露前一期之比較資訊。

三、公司應聲明係依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須符合攸關性、忠實表述、可比性、可驗證性、時效性及可了解性等品質特性。

四、公司編制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與財務報告連結,編制的資料、假設及衡量單位等應與財務報告一致,若有重大差異,應予揭露。

五、公司應按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六、公司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應揭露該事實。

七、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應盤查之排放源另依環境部所定之方法外,應依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或金管會認可之方法衡量,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規定揭露所適用之方法及衡量作法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

八、公司編製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另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所定時程揭露。

   修正後第23條則規範相關申報之時程及規範,第1項為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14日前申報。

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申報。

三、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2日前申報。

   第2項為符合第7條第2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第3項為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第4項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肆、小結

  綜上所述,今年(2026年)上路於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制度,係要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以專章呈現,並經過董事會通過,申報的時程應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未及編制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專章,再於股東會前申報完整年報,專章須依永續揭露準則或是參考SASB準則揭露相關財務資訊。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延續上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26年起分三階段,在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為使上市櫃公司可以了解相關規範,本文將就「永續專章制度」及「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個部分說明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需要注意之永續規範。

貳、ESG資訊揭露-永續專章

  金管會為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劃自2026年起採用三階段適用之方式使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可以逐步接軌:自2026年起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7年之年報申報;於2027年起實收資本額為50億元至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8年之年報申報;於2028年起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均適用IFRS永續準則,並於2029年之年報申報。是以,至2029年時,我國所有上市櫃公司均必須揭露IFRS永續資訊,包含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

   依據「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之規定,接軌的方式則係於年報中以「專章」的方式揭露,並依照「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制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但已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上市櫃公司,即「不適用附表2-2-3」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

  IFRS永續揭露準則包含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IFRS S1)及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IFRS S2)。其中IFRS S1為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強調企業的永續資訊與財務報表資訊整合連結,要求企業揭露所有可能影響自身短期、中期、長期之企業資訊,並於揭露永續資訊時應與財務報表同時公告,揭露內容可能包含所有因ESG要素所對財務之狀況、績效等影響之資訊,透過揭露相關資訊下,以利利害關係人可以於投資決策中,考量該企業整體企業價值;IFRS S2則為氣候相關揭露,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下稱TCFD)的四大支柱為骨幹,同時結合「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下稱SASB)的產業揭露指標,以利聚焦在氣候變遷,要求企業揭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機會。使上市櫃公司能以單一架構,不但能回應投資人的資訊需求且可達成全球一致通用的永續報導標準。IFRS S2揭露的內容則與TCFD相同,包含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相關內容同時也包含了溫室氣體盤查的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等範圍。

參、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為配合「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金管會於2025年11月7日公告增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修訂之條文包含,修正條文第7條、第23條,增訂第10-1條條文;同年12月19日又再次公告修正第23條條文,足見我國政府致力完善自2026年起正式上路,於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制度。

   修正後第7條條文第2項規定,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原本年報編製之規定,如致股東報告書、公司治理報告、募資情形、營運狀況、財務狀況等),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條文提到之一定條件則為本文貳所提及分三階段適用之上市櫃公司。

   增訂之第10-1條規定,為符合第7條第2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下列八款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揭露準則)辦理。謹將本條八款規定摘要如下:

一、公司應依永續揭露準則或是參考SASB準則揭露重大資訊。

二、公司編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期間,應與財務報告之期間一致。除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外,公司應同時揭露前一期之比較資訊。

三、公司應聲明係依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須符合攸關性、忠實表述、可比性、可驗證性、時效性及可了解性等品質特性。

四、公司編制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與財務報告連結,編制的資料、假設及衡量單位等應與財務報告一致,若有重大差異,應予揭露。

五、公司應按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六、公司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應揭露該事實。

七、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應盤查之排放源另依環境部所定之方法外,應依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或金管會認可之方法衡量,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規定揭露所適用之方法及衡量作法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

八、公司編製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另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所定時程揭露。

   修正後第23條則規範相關申報之時程及規範,第1項為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14日前申報。

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申報。

三、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2日前申報。

   第2項為符合第7條第2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第3項為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第4項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肆、小結

  綜上所述,今年(2026年)上路於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制度,係要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以專章呈現,並經過董事會通過,申報的時程應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未及編制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專章,再於股東會前申報完整年報,專章須依永續揭露準則或是參考SASB準則揭露相關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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