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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情報
2024.03.29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069期 『兩岸資本市場新變局—證監會及發改委2023年新規施行一周年回顧』

作者

 

洪振騰


一、前言

  西元(下同)2023年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下稱「發改委」)相繼出台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包含配套5項指引)」(下稱「證監會新規」)及「2023年第56號令-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下稱「發改委新規」;以下與證監會新規合稱「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強化對於在陸企業直接或間接境外募資行為的監管。

  筆者在過去一年協助許多企業辦理在臺或跨境募資,積累諸多辦理相關業務之經驗;今適逢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實施滿一周年,謹借本文彙整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回顧過去一年來兩岸資本市場的新變局。


二、規範要點

(一)境外募資行為之擴張認定

  依照證監會新規之規定,應向證監會備案的境外募資行為,除直接境外募資,即依大陸地區法令設立的公司直接於境外發行上市、發行有價證券外,尚包含以下二種「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行為」的態樣:
 

「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行為」態樣(採取實質重於形式之原則認定)

1、態樣一:

(1)境內企業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的比例超過50%;且
(2)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之高級管理人員多為大陸地區人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2、態樣二:

(1)在境外市場按照非本國(或地區)發行人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發行上市申請(例如:外國發行人申請來臺第一上市、上櫃);且
(2)依規定披露的風險因素主要和境內相關。


又發改委新規部分,發改委也引述了證監會新規對於間接境外募資之定義,是以上表的定義也同樣適用於發改委備案行為之認定。

(二)「募資」行為之認定

  依證監會新規,前述「募資行為」包含公開發行上市、二次上市、雙重主要上市、介紹上市、退市後再次上市、以及透過收購、換股或其他交易安排實現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以及上市後之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等。換言之,依證監會之定義,常見的IPO、現金增資、發行有擔保或無擔保之轉換公司債等行為,均屬其所定義之募資行為。在發改委新規的定義下,所謂的募資行為則是指企業於境外使用按約定還付本息之1年期以上債券工具,包含:中期票據、商業貸款、可轉債等。
 

(三)其他

  依據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如符合前述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之態樣,應視其性質向證監會或發改委提交備案文件或取得外債審核登記證明。其相關辦理時程如下表所示:

 

行為

時間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

向境外交易所遞交申請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需向證監會提交相關備案文件。

上市後再發行有價證券(SPO)

發行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需向證監會提交相關備案文件。


境外發行債券

公司在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境外債券完成交割或商業貸款首次提款)之前,應向發改委申請並取得審核登記證明。
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後10個工作日內,尚應透過網絡系統向主管機關報送借用外債訊息,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況等。


末按,依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如有未依證監會新規備案者,發行人、發行人之大股東、董事、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均可能面臨人民幣50萬元至500萬元之罰款;未依發改委新規取得審核登記者,公司可能面臨遭發改委懲戒、警告、註記信用中國網站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
 

三、相關案件實務觀察

(一)影響主體範圍

  對於大陸資本市場新規之理解,在過去一年中筆者發現以下企業經常疏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即對於在臺上市的企業,只要是以大陸地區作為主要生產或銷售據點之企業,均有可能落入大陸資本市場新規之監管範疇。換言之,不論是本土上市(櫃)或是第一上市(櫃),只要符合法規之定義,均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二)證監會新規下IPO與SPO之差異


  從本文前述的規範要點可發現,證監會新規中對於IPO跟SPO的備案文件提交時限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前者需於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文件;後者則須於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提交備案文件。次按,依臺灣證券交易法規定,所謂發行係指募集後交付有價證券的行為;換言之,在SPO的情境下,公司應於交付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文件。

  再者,前述IPO與SPO之時程差異,某種程度也會反過來影響公司之募資進程。因在臺灣IPO時,於送件申請後尚需通過主管機關審議、現金增資申報等程序後才會正式掛牌交易,而SPO則須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最後才會交付有價證券。因此,依臺灣資本市場實務,證監會辦理備案的結果,對於IPO送件流程的影響會顯著高於對SPO送件的影響。


(三)可轉債之發行需同時留意證監會新規與發改委新規

  依臺灣資本市場實務,上市(櫃)公司發行可轉債一般會同時包含現金增資申報及發行債券申報等二部分,對應到大陸資本市場新規的規範,在臺發行可轉債就會同時該符合證監會新規及發改委新規之規定,進而需同時向二機關辦理備案或取得審核登記證明

(四)辦理成果觀察


  最後也是企業最為關心之議題,即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實施迄今一周年的實踐情形究竟如何?從筆者過去一年承辦案的例而言,可發現無論證監會或發改委,對於企業在臺募資現況下,似乎採取較為曖昧的態度。詳言之,證監會與發改委對於過去一年臺資企業的備案或申請,雖多係回覆該公司不在規範的範圍內,但也很技術性的限縮在針對個別公司所提交申請之回覆。換言之,證監會及發改委對於企業在臺募資,從結果上維持較為模糊的態度,亦即雖對於提交個案申請者給予了不須監管的結論,但始終未給予通案性的意見或表態表示不受監管之結論。


四、結語

  臺灣股市加權指數在過去一年多,雖面對美國聯準會升息、地緣政治衝突、通貨膨脹及企業庫存水位攀升等種種不利因素,但藉由人工智慧應用滲透率的提升所引發高科技製造業又一輪的供貨緊張及估值調整,一改2022年的陰霾,帶領相關產業的股票價格屢創歷史新高。在此大環境下,許多企業也想藉此開展各種募資規劃,以確保在下一輪的投資與發展中搶占先機。

  但與此同時,證監會與發改委同時發布了相關新規定,要求境內企業之間接境外募資亦應向證監會或發改委為備案或取得許可;且從需提交文件的角度以及筆者過往一年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辦理證監會備案或取得發改委許可,均會要求大陸律師對於公司進行相當程度的盡職調查,從而須預留相當期間供大陸律師進行查核。是以,如企業有相關募資需求,建議於規劃階段將先行諮詢,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相關應申報之態樣以及辦理相關手續所需時程等,以確保合規性與整體募資時程的順暢性。
  

作者

 

洪振騰


一、前言

  西元(下同)2023年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下稱「發改委」)相繼出台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包含配套5項指引)」(下稱「證監會新規」)及「2023年第56號令-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下稱「發改委新規」;以下與證監會新規合稱「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強化對於在陸企業直接或間接境外募資行為的監管。

  筆者在過去一年協助許多企業辦理在臺或跨境募資,積累諸多辦理相關業務之經驗;今適逢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實施滿一周年,謹借本文彙整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回顧過去一年來兩岸資本市場的新變局。


二、規範要點

(一)境外募資行為之擴張認定

  依照證監會新規之規定,應向證監會備案的境外募資行為,除直接境外募資,即依大陸地區法令設立的公司直接於境外發行上市、發行有價證券外,尚包含以下二種「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行為」的態樣:
 

「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行為」態樣(採取實質重於形式之原則認定)

1、態樣一:

(1)境內企業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的比例超過50%;且
(2)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之高級管理人員多為大陸地區人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2、態樣二:

(1)在境外市場按照非本國(或地區)發行人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發行上市申請(例如:外國發行人申請來臺第一上市、上櫃);且
(2)依規定披露的風險因素主要和境內相關。


又發改委新規部分,發改委也引述了證監會新規對於間接境外募資之定義,是以上表的定義也同樣適用於發改委備案行為之認定。

(二)「募資」行為之認定

  依證監會新規,前述「募資行為」包含公開發行上市、二次上市、雙重主要上市、介紹上市、退市後再次上市、以及透過收購、換股或其他交易安排實現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以及上市後之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等。換言之,依證監會之定義,常見的IPO、現金增資、發行有擔保或無擔保之轉換公司債等行為,均屬其所定義之募資行為。在發改委新規的定義下,所謂的募資行為則是指企業於境外使用按約定還付本息之1年期以上債券工具,包含:中期票據、商業貸款、可轉債等。
 

(三)其他

  依據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如符合前述境內企業間接境外募資之態樣,應視其性質向證監會或發改委提交備案文件或取得外債審核登記證明。其相關辦理時程如下表所示:

 

行為

時間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

向境外交易所遞交申請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需向證監會提交相關備案文件。

上市後再發行有價證券(SPO)

發行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需向證監會提交相關備案文件。


境外發行債券

公司在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境外債券完成交割或商業貸款首次提款)之前,應向發改委申請並取得審核登記證明。
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後10個工作日內,尚應透過網絡系統向主管機關報送借用外債訊息,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況等。


末按,依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如有未依證監會新規備案者,發行人、發行人之大股東、董事、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均可能面臨人民幣50萬元至500萬元之罰款;未依發改委新規取得審核登記者,公司可能面臨遭發改委懲戒、警告、註記信用中國網站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
 

三、相關案件實務觀察

(一)影響主體範圍

  對於大陸資本市場新規之理解,在過去一年中筆者發現以下企業經常疏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即對於在臺上市的企業,只要是以大陸地區作為主要生產或銷售據點之企業,均有可能落入大陸資本市場新規之監管範疇。換言之,不論是本土上市(櫃)或是第一上市(櫃),只要符合法規之定義,均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二)證監會新規下IPO與SPO之差異


  從本文前述的規範要點可發現,證監會新規中對於IPO跟SPO的備案文件提交時限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前者需於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文件;後者則須於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提交備案文件。次按,依臺灣證券交易法規定,所謂發行係指募集後交付有價證券的行為;換言之,在SPO的情境下,公司應於交付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文件。

  再者,前述IPO與SPO之時程差異,某種程度也會反過來影響公司之募資進程。因在臺灣IPO時,於送件申請後尚需通過主管機關審議、現金增資申報等程序後才會正式掛牌交易,而SPO則須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最後才會交付有價證券。因此,依臺灣資本市場實務,證監會辦理備案的結果,對於IPO送件流程的影響會顯著高於對SPO送件的影響。


(三)可轉債之發行需同時留意證監會新規與發改委新規

  依臺灣資本市場實務,上市(櫃)公司發行可轉債一般會同時包含現金增資申報及發行債券申報等二部分,對應到大陸資本市場新規的規範,在臺發行可轉債就會同時該符合證監會新規及發改委新規之規定,進而需同時向二機關辦理備案或取得審核登記證明

(四)辦理成果觀察


  最後也是企業最為關心之議題,即大陸資本市場新規實施迄今一周年的實踐情形究竟如何?從筆者過去一年承辦案的例而言,可發現無論證監會或發改委,對於企業在臺募資現況下,似乎採取較為曖昧的態度。詳言之,證監會與發改委對於過去一年臺資企業的備案或申請,雖多係回覆該公司不在規範的範圍內,但也很技術性的限縮在針對個別公司所提交申請之回覆。換言之,證監會及發改委對於企業在臺募資,從結果上維持較為模糊的態度,亦即雖對於提交個案申請者給予了不須監管的結論,但始終未給予通案性的意見或表態表示不受監管之結論。


四、結語

  臺灣股市加權指數在過去一年多,雖面對美國聯準會升息、地緣政治衝突、通貨膨脹及企業庫存水位攀升等種種不利因素,但藉由人工智慧應用滲透率的提升所引發高科技製造業又一輪的供貨緊張及估值調整,一改2022年的陰霾,帶領相關產業的股票價格屢創歷史新高。在此大環境下,許多企業也想藉此開展各種募資規劃,以確保在下一輪的投資與發展中搶占先機。

  但與此同時,證監會與發改委同時發布了相關新規定,要求境內企業之間接境外募資亦應向證監會或發改委為備案或取得許可;且從需提交文件的角度以及筆者過往一年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辦理證監會備案或取得發改委許可,均會要求大陸律師對於公司進行相當程度的盡職調查,從而須預留相當期間供大陸律師進行查核。是以,如企業有相關募資需求,建議於規劃階段將先行諮詢,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相關應申報之態樣以及辦理相關手續所需時程等,以確保合規性與整體募資時程的順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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