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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情報
2025.02.03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081期 『我國碳權交易之初探』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於2024年11月22日剛結束的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COP29)有一重要突破性發展,會議上通過《巴黎氣候協議》第6.4條,此條文之通過,標誌著未來聯合國將會制定出碳權(carbon credit)交易機制,此種交易不僅以國家為單位,一般企業(不限公私營)也可以投入參與,甚至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也能一同參與,因此對於非會員國的我國而言將可參與國際間碳權交易機制。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引領企業重視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之議題,陸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22年復推動綠色金融行動3.0。其願景為「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主要核心分為三個策略:協力合作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整合資料及數據以強化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之能力。為因應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我國於2023年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應於2050年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成為目前關於氣候變遷的主要法源依據。


貳、關於我國碳權交易所之碳權交易

  為因應「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以及《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所提及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我國也開始施行碳權交易,除了落實永續發展之國家政策外,也是我國與全球淨零目標接軌的關鍵一環。2023年8月由行政院環境部委託金管會指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共同投資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在同年12月啟動了國際碳權交易,首批交易量達8.8萬噸。2024年10月21日,國內碳權交易啟動,將開啟全新的減碳篇章。

  我國碳權為「自願性市場」,即透過「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國際上也稱為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即俗稱碳權)。亦即有碳排放需求的賣方,將特定區域或是範圍自我減量之溫室氣體減量行為,經過量測、報告及查驗程序,並提出碳權額度申請,獲得額定碳權,將其中未使用的碳權經由「臺灣碳權交易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給第三方認購而使該買方取得碳權。

  減量額度是一種「遵約工具」主要用於「碳抵換」,抵換的是「減量責任」,不是抵「排放量」,因此無法改變已產生碳排的事實。而減量額度以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每單位均有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監測期間等資訊的編碼,這些資料同樣會公布在「臺灣碳權交易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提供給大眾審閱。

  我國目前有三種交易方式為「定價、拍賣、協議」,參與之對象皆不開放個人,買賣雙方皆需要開立戶頭,包含「額度帳戶」以及「買賣帳戶」,交易時間與銀行業相同,為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30分。定價方式,即賣方將要買賣之額度與價格公告於碳交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使大眾能公開閱覽14日(T日-14),而上架後(第T日)即可由買方下單。拍賣方式,即拍賣方提供標售額度之數量以及底價等資訊,公開閱覽28日,由高於底價並出價最高之競買方獲得。前述兩種為公開之碳權交易,協議方式則反之,即是買賣雙方自行訂定數量及價格之碳權交易,但交易完成後仍須公開給予大眾知悉。


參、結語

  我國碳權交易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所發布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減量額度經交易或是拍賣後移轉僅限一次,這樣的制度可以避免出現企業或是其他有碳權需要之單位,有漂綠之相關行為,並且對於買賣雙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例如避免發生低價買入後高價轉賣等。另外也有規定禁止一般民間單位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的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一切有關於碳權交易皆應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設立之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

  我國目前之碳定價機制採用「自願性機制(自願性市場)」,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皆採用管制性機制(管制性市場),兩者差別在於政府是否有總量管制與交易,我國目前的自願性市場僅少數國家採用,未來我國也會朝向管制性市場進行碳權交易,當我國碳交易越來越成熟後,我國企業及相關單位會更容易銜接其他國家所設立之碳交易所進行碳權交易,甚至能順利參與聯合國設立的碳權交易機制。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於2024年11月22日剛結束的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COP29)有一重要突破性發展,會議上通過《巴黎氣候協議》第6.4條,此條文之通過,標誌著未來聯合國將會制定出碳權(carbon credit)交易機制,此種交易不僅以國家為單位,一般企業(不限公私營)也可以投入參與,甚至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也能一同參與,因此對於非會員國的我國而言將可參與國際間碳權交易機制。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引領企業重視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之議題,陸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22年復推動綠色金融行動3.0。其願景為「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主要核心分為三個策略:協力合作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整合資料及數據以強化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之能力。為因應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我國於2023年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應於2050年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成為目前關於氣候變遷的主要法源依據。


貳、關於我國碳權交易所之碳權交易

  為因應「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以及《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所提及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我國也開始施行碳權交易,除了落實永續發展之國家政策外,也是我國與全球淨零目標接軌的關鍵一環。2023年8月由行政院環境部委託金管會指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共同投資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在同年12月啟動了國際碳權交易,首批交易量達8.8萬噸。2024年10月21日,國內碳權交易啟動,將開啟全新的減碳篇章。

  我國碳權為「自願性市場」,即透過「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國際上也稱為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即俗稱碳權)。亦即有碳排放需求的賣方,將特定區域或是範圍自我減量之溫室氣體減量行為,經過量測、報告及查驗程序,並提出碳權額度申請,獲得額定碳權,將其中未使用的碳權經由「臺灣碳權交易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給第三方認購而使該買方取得碳權。

  減量額度是一種「遵約工具」主要用於「碳抵換」,抵換的是「減量責任」,不是抵「排放量」,因此無法改變已產生碳排的事實。而減量額度以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每單位均有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監測期間等資訊的編碼,這些資料同樣會公布在「臺灣碳權交易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提供給大眾審閱。

  我國目前有三種交易方式為「定價、拍賣、協議」,參與之對象皆不開放個人,買賣雙方皆需要開立戶頭,包含「額度帳戶」以及「買賣帳戶」,交易時間與銀行業相同,為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30分。定價方式,即賣方將要買賣之額度與價格公告於碳交所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使大眾能公開閱覽14日(T日-14),而上架後(第T日)即可由買方下單。拍賣方式,即拍賣方提供標售額度之數量以及底價等資訊,公開閱覽28日,由高於底價並出價最高之競買方獲得。前述兩種為公開之碳權交易,協議方式則反之,即是買賣雙方自行訂定數量及價格之碳權交易,但交易完成後仍須公開給予大眾知悉。


參、結語

  我國碳權交易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所發布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減量額度經交易或是拍賣後移轉僅限一次,這樣的制度可以避免出現企業或是其他有碳權需要之單位,有漂綠之相關行為,並且對於買賣雙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例如避免發生低價買入後高價轉賣等。另外也有規定禁止一般民間單位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的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一切有關於碳權交易皆應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設立之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

  我國目前之碳定價機制採用「自願性機制(自願性市場)」,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皆採用管制性機制(管制性市場),兩者差別在於政府是否有總量管制與交易,我國目前的自願性市場僅少數國家採用,未來我國也會朝向管制性市場進行碳權交易,當我國碳交易越來越成熟後,我國企業及相關單位會更容易銜接其他國家所設立之碳交易所進行碳權交易,甚至能順利參與聯合國設立的碳權交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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