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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2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093期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之初探』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轉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將太陽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列為再生能源發展之重點,並宣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達20%之政策目標1。惟依經濟部能源署之能源統計顯示,截至2025年1月至6月止,再生能源發電量佔總發電量約為13%2,與政策目標仍存在一定落差。為加速推動再生能源設置並達成政策目標,於2023年6月間增訂第12-1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內政部會同經濟部於2025年2月21日預告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下稱本標準草案),進一步規範適用範圍等細節。本文將針對該本標準草案之內容進行初探。

貳、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為達成提升再生能源之目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23年6月21日增訂第12-1條條文,第一項明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二項則規定:「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歷一年多內政部、經濟部、建築師公(協)會、環保團體等相關團體一同研商後,內政部會同經濟部於2025年2月21日預告訂定本標準草案共計十條,未來將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作為承辦機關。


參、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依本標準草案第3條之規定,不論是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為300坪)以上或是建築物增建或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前述情形之一者,以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屋頂面積或變更之建築面積,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換言之,符合應前述設置條件之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面積至少需具備50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使起造人能符合規範,本標準草案並未強制限定設置位置,因此可以設置於頂樓、雨遮、地面等處。而依本標準草案第8條規定,起造人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圖說或受光不足評定報告或減免設置之證明文件。建築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發電業工作許可證、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若未依規定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可能將導致無法取得建造執照之情形。
 
肆、四種情況可以免除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依本標準草案第2、4、6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行之一者,可以免除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建築物使用類別為E類(宗教、殯葬類)之建築物:
 

  考量E類建築物係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具有其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恐對於信仰文化、建築景觀造成衝擊,故不納入本標準草案適用範圍。
 

二、建築物使用類別為I類(危險物品類)之建築物:

  考量I類建築物係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恐有公共安全疑慮,故不納入本標準草案適用範圍。

 

三、建築物如受光條件不足,致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

  考量建築物若因外部建築物或地形條件而受光條件不足,導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能發揮效益。經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起造人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為:

 

  1.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543度。
     

  2. 臺東縣:579度。
     

  3. 前二款以外直轄市、縣(市):625度。


四、建築物因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具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確有困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確有困難且出具證明文件者,起造人得免依本標準草案檢討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六條)


伍、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為加速再生能源推廣,除既有政策與目標外,進一步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及其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建立制度化規範,要求新建、增建或改建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20平方公尺配置1瓩,確保建築物能在設計階段即納入能源轉型之思維。雖目前仍為草案階段,但倘若行政院正式公告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及內政部會同經濟部發布實施本標準時,將有助於提升再生能源裝置發電量,縮小政策目標與現況的差距,並推動建築產業與能源政策緊密結合,朝向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政策願景邁進。
 


1 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達20%之政策目標: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Policy/Policy.aspx?menu_id=32800&policy_id=9(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0日)
2 我國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統計:https://www.esist.org.tw/(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0日)

作者

 

陳彥嘉


壹、前言

  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轉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將太陽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列為再生能源發展之重點,並宣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達20%之政策目標1。惟依經濟部能源署之能源統計顯示,截至2025年1月至6月止,再生能源發電量佔總發電量約為13%2,與政策目標仍存在一定落差。為加速推動再生能源設置並達成政策目標,於2023年6月間增訂第12-1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內政部會同經濟部於2025年2月21日預告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下稱本標準草案),進一步規範適用範圍等細節。本文將針對該本標準草案之內容進行初探。

貳、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為達成提升再生能源之目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23年6月21日增訂第12-1條條文,第一項明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二項則規定:「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歷一年多內政部、經濟部、建築師公(協)會、環保團體等相關團體一同研商後,內政部會同經濟部於2025年2月21日預告訂定本標準草案共計十條,未來將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作為承辦機關。


參、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依本標準草案第3條之規定,不論是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為300坪)以上或是建築物增建或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前述情形之一者,以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屋頂面積或變更之建築面積,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換言之,符合應前述設置條件之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面積至少需具備50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使起造人能符合規範,本標準草案並未強制限定設置位置,因此可以設置於頂樓、雨遮、地面等處。而依本標準草案第8條規定,起造人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圖說或受光不足評定報告或減免設置之證明文件。建築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發電業工作許可證、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若未依規定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可能將導致無法取得建造執照之情形。
 
肆、四種情況可以免除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依本標準草案第2、4、6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行之一者,可以免除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建築物使用類別為E類(宗教、殯葬類)之建築物:
 

  考量E類建築物係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具有其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恐對於信仰文化、建築景觀造成衝擊,故不納入本標準草案適用範圍。
 

二、建築物使用類別為I類(危險物品類)之建築物:

  考量I類建築物係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恐有公共安全疑慮,故不納入本標準草案適用範圍。

 

三、建築物如受光條件不足,致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

  考量建築物若因外部建築物或地形條件而受光條件不足,導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能發揮效益。經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起造人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為:

 

  1.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543度。
     

  2. 臺東縣:579度。
     

  3. 前二款以外直轄市、縣(市):625度。


四、建築物因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具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確有困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確有困難且出具證明文件者,起造人得免依本標準草案檢討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六條)


伍、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為加速再生能源推廣,除既有政策與目標外,進一步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及其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建立制度化規範,要求新建、增建或改建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20平方公尺配置1瓩,確保建築物能在設計階段即納入能源轉型之思維。雖目前仍為草案階段,但倘若行政院正式公告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及內政部會同經濟部發布實施本標準時,將有助於提升再生能源裝置發電量,縮小政策目標與現況的差距,並推動建築產業與能源政策緊密結合,朝向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政策願景邁進。
 


1 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達20%之政策目標: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Policy/Policy.aspx?menu_id=32800&policy_id=9(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0日)
2 我國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統計:https://www.esist.org.tw/(最後瀏覽日: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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