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094期 『我國再生能源憑證(T-REC)制度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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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嘉 |
壹、前言
隨著全球能源轉型持續前進,再生能源的推廣與使用一直是我國永續發展道路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政策方向。為確保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及接軌國際,我國遂建立「再生能源憑證(Taiwan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T-REC)」制度,作為一種具公信力之綠電身分證明文件。藉由查核及追蹤管理系統,不僅能保障環境效益計算上不重複,避免市場中產生混淆或爭議,也使大眾、企業等購買方在購買綠電時擁有明確依據,為此,本文將簡介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之制度及其發展。
貳、再生能源憑證
所謂再生能源憑證,相當於一種綠電的身分證,依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係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我國與國際相同,皆以電子方式發行,每1張再生能源憑證為1000度綠電,再生能源憑證上會顯示相關重要資訊,如:憑證號碼、持有人、發電案場、發電期間、發行憑證日期、發電類型、發證單位(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及可追蹤之QRcode等。並設有追蹤管理系統,俾利有效率管理發行之憑證。我國目前係規範單一性交易,也就是每一度綠電只能被計算一次,只會有一位持有人(自然人或法人)持有並使用其憑證,不能重複出售。以確保環境效益未被重複計算,避免多人重複使用或擁有同一份綠電證明。
實務上再生能源憑證可區分為電證合一制與電證分離制。所謂電證合一制為當購買方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時,電力與憑證須要同時購買;而電證分離制則係發電方得將生產的綠電及申請到的綠電憑證分別賣給不同的人,但能主張使用綠電的係持有綠電憑證之人,以確保環境效益未被重複計算。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可知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係採電證合一制。
參、取得再生能源憑證之取得綠電及綠電交易方式
一、我國有四種方式可以取得綠電之方式(如圖一),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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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買綠電,並直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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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買綠電,由台電轉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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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者購買綠電,由台電轉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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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自發自用或轉賣他方。
圖一、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市場運作方式

資料來源: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1
二、我國有綠電交易有二種方式(如圖二),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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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台競價媒合專區,賣方上架商品於平台上,每月一輪競標,由價高者得,雙方於平台上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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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雙方私下議價,並於平台上簽訂契約,但平台不會參與交易及定價的過程。
上述二種方式擇一完成後,開始轉供綠電,每月依照轉供之電力,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以及移轉再生能源憑證。
圖二、綠電交易流程

資料來源: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2
肆、相關罰則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運轉資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是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依同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簡言之,政府相關單位有權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提供運轉等相關資料,得派人或是委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去查核,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不能以逃避等方式拒絕查核,最高可以裁罰150萬元,甚至如一直拖延拒不改善,亦得按次處罰最高可以裁罰100萬元之罰緩。
伍、結語
我國透過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不僅建立起透明化與標準化的綠電交易機制,讓不同需求的綠電使用者皆能以自身需求條件,更多元方式取得綠電,滿足企業用電、減碳責任以及其他社會責任等。同時,由於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制度採取單一性交易且有追蹤管理系統,能維護制度於市場上的秩序與資訊正確性,使其更有公信力。再者,透過主管機關設置明確之法律罰則,以防止業者規避查核、延遲或為不實申報之情形,此舉不僅有助於強化再生能源市場之信任,更能展現我國逐步邁向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之承諾及行動。
1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https://www.trec.org.tw/documents/81.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9月20日)。
2 同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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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嘉 |
壹、前言
隨著全球能源轉型持續前進,再生能源的推廣與使用一直是我國永續發展道路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政策方向。為確保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及接軌國際,我國遂建立「再生能源憑證(Taiwan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T-REC)」制度,作為一種具公信力之綠電身分證明文件。藉由查核及追蹤管理系統,不僅能保障環境效益計算上不重複,避免市場中產生混淆或爭議,也使大眾、企業等購買方在購買綠電時擁有明確依據,為此,本文將簡介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之制度及其發展。
貳、再生能源憑證
所謂再生能源憑證,相當於一種綠電的身分證,依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係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我國與國際相同,皆以電子方式發行,每1張再生能源憑證為1000度綠電,再生能源憑證上會顯示相關重要資訊,如:憑證號碼、持有人、發電案場、發電期間、發行憑證日期、發電類型、發證單位(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及可追蹤之QRcode等。並設有追蹤管理系統,俾利有效率管理發行之憑證。我國目前係規範單一性交易,也就是每一度綠電只能被計算一次,只會有一位持有人(自然人或法人)持有並使用其憑證,不能重複出售。以確保環境效益未被重複計算,避免多人重複使用或擁有同一份綠電證明。
實務上再生能源憑證可區分為電證合一制與電證分離制。所謂電證合一制為當購買方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時,電力與憑證須要同時購買;而電證分離制則係發電方得將生產的綠電及申請到的綠電憑證分別賣給不同的人,但能主張使用綠電的係持有綠電憑證之人,以確保環境效益未被重複計算。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可知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係採電證合一制。
參、取得再生能源憑證之取得綠電及綠電交易方式
一、我國有四種方式可以取得綠電之方式(如圖一),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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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買綠電,並直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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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買綠電,由台電轉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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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者購買綠電,由台電轉供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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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自發自用或轉賣他方。
圖一、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市場運作方式

資料來源: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1
二、我國有綠電交易有二種方式(如圖二),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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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台競價媒合專區,賣方上架商品於平台上,每月一輪競標,由價高者得,雙方於平台上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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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雙方私下議價,並於平台上簽訂契約,但平台不會參與交易及定價的過程。
上述二種方式擇一完成後,開始轉供綠電,每月依照轉供之電力,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以及移轉再生能源憑證。
圖二、綠電交易流程

資料來源: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2